长沙县,隶属于湖南省长沙市,别称“星沙”,自古为“三湘首善”。长沙县位于长沙市中部,湖南省东部,地处东经112°56′15″~113°36′00″,北纬27°54′55″~28°38′55″之间,东接浏阳市,西、南连长沙市城区,北达岳阳市平江县、汨罗市;浏阳河和捞刀河贯穿境内;总面积1756平方千米,下辖13个镇5个街道,常住人口94.6万(2016年)。长沙县处于长株潭“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核心地带,是全国18个改革开放典型地区之一。2016年,全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280.3亿元,人均生产总值达到13.8万元,在全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中国中小城市综合实力百强排名中,分别跃居第7位、第6位,获评“2016中国最具幸福感城市(县级)”。2017年,在全国中小城市综合实力百强县市(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县市)排名第6位。长沙县哺育了黄兴、李维汉、杨开慧、柳直荀、许光达、缪伯英、廖沫沙、田汉等仁人志士,还是原国家领导人朱镕基、李铁映的故乡。县域有众多名胜古迹,如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黄兴故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杨开慧故居、徐特立故居等。
长沙县个人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个人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1、夫妻个人的债务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偿还债务的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抄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袭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百除外。
2、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度。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二、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结合《婚姻法》、《物权法》等,可知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其与被执行人配偶协商,且须申请执行人认可;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裁定解除控制措施。